文档介绍:重庆市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加大对公司律师的服务和规范力度,发挥公司律师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司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的人员。第二章 公司律师任职条件和申请、审核第三条 公司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与本市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从事所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且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提出申请;(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五)所在企业同意担任公司律师;第四条 申请领取公司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四)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存档证明;(五)关于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个人承诺书;(六)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证明。第五条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再经市司法局审核后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第六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司律师工作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第三章 公司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公司律师在以下范围内行使职责:(一)为所在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对所在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拆分、改制、上市、投资、破产、清算等重大项目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提供可行性分析;(三)参与所在企业的商务谈判,并负责相关法律文书的准备工作;(四)参与所在企业订立合同的工作,管理所在企业订立的合同,代理所在企业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五)对所在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六)指导所在企业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七)其它应由公司律师承担的工作。第八条 公司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履职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执业权利;(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相应会员权利;(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所在企业组织的各类培训;(五)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律师工作证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执业年限;(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公司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接受所在企业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三)认真承办所在企业指定的法律事务,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兼职;(四)不以公司律师身份办理所在企业(含下属企业)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公司律师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公司律师是其所在企业工作人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