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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修订条例的必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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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修订条例的必要性.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0/15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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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3,.s,,,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同时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管理体制、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我省于1985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正的《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与新义务教育法相对照,有的规定与其不相一致,有的规定已不符合现阶段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现状,有的需要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等。此外,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两年多以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义务教育实施的政策和措施,这些已被实践所证明卓有成效的政策和措施,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巩固和确认。因此,为了更好地实施新义务教育法,高水平普及我省义务教育,进一步促进我省义务教育的全面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省教育厅于2009年1月成立了起草小组,在历经4个月的调研、起草、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七易其稿,形成条例送审稿,并于2009年5月上报省政府。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初步审核后,书面征求了省级14个部门和11个市人民政府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地各部门返回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的立法经验,省法制办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改稿。6月中旬及7月上旬,省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分别赴杭州、衢州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当地各有关方面的意见。针对立法调研反映的情况和意见,我们对条例修改稿再次作了修改。7月10日,省法制办召开了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针对协调会上提出的问题,省法制办会同省教育厅对条例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09年8月20日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三、立法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体例(一)立法依据。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是新义务教育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参考了上海、北京、辽宁等省市义务教育立法。1(二)立法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要求,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对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从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本省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法律保障。(三)立法的基本原则。条例草案作为实施性立法,在立法原则和技术处理上作以下考虑:一是对新义务教育法中比较原则以及授权地方制定的条款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将本省义务教育工作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三是对新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四是对新义务教育法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专门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不再作具体规定,如教育督导等。(四)立法体例。条例草案基本上按照新义务教育法的体例进行分章,共八章四十九条,规定了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四、条例草案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管理体制。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下,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新体制。为此,条例草案第五条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我省原有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作了调整。虽然新义务教育法在管理体制上未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定法定义务,但考虑到乡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