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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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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cx545616 2019/10/16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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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3年11月24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助力自行车是指具有燃油或电动驱动装置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是指由人力脚踏驱动的三轮自行车、三轮客车、三轮货车。残疾人专用车是指专供下肢残疾的人代步使用的手摇、燃油、电动驱动的车辆。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对除自行车外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发展高效率的交通工具,倡导使用清洁环保型非机动车,对低效率、污染严重的车种有计划地实行禁行或淘汰等措施。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工商行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非机动车必须领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后,方准上道路行驶。申领牌证的非机动车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合格产品,助力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车型还应当符合省级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并公布的《准许在本省申领牌照的产品目录》,市区的人力三轮客车车型必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第七条电动助力自行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一)蓄电池的额定电压不大于三十六伏特;(二)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三)具备可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装置;(四)总重量不超过四十千克;(五)转向、制动、后视镜、喇叭、照明、反射器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八条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一)发动机排量不超过五十毫升;(二)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三)车长不超过二百厘米,车宽不超过八十厘米,车高不超过一百厘米(不包括车蓬);(四)没有载货的货架,但允许有存放驾驶员随身携带物品的货筐或货厢;(五)转向、制动、后视镜、喇叭、照明、反射器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对目前使用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限期更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人力三轮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一)车长不超过二百厘米,车宽不超过八十厘米,车高不超过一百厘米(不包括车蓬);(二)制动、喇叭、反射器等安全装置齐全有效,车厢牢固;(三)在市区营运的,应统一样式和装置。第十条非机动车禁止擅自安装各种辅助驱动装置;禁止擅自更换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力自行车的发动机;禁止拼装非机动车。第十一条申领非机动车牌证应当在购车三十日内持购车发票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单位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单位证明,个人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居民身份证,向车辆使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非机动车合法来源证明是指车辆销售、典当、拍卖、馈赠等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发票或有关证明。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车体指定部位,并保持清晰。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