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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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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doc

上传人:﹎多多Dad 2019/10/16 文件大小:2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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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JIANGSUSHENGKONGZHIXINGXIANGXIGUIHUABIANZHIDAOZE江苏省建设厅20XX年8月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一、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基本原则 14、内容要求 15、其他规定 2二、编制单元划分 2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 2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 23、编制单元划分成果内容 34、编制单元划分组织 4三、城市用地分类与兼容控制 41、基本分类 42、增加城市用地分类的规定 73、兼容性控制 7四、用地策划 71、目的 72、用地策划的基本要素 7五、地块划分 81、地块划分目的 82、地块划分依据 83、各类地块推荐面积 9六、控制内容 101、强制性内容 102、引导性内容 113、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124、强制性内容的增加与变更 12七、技术深度 131、规划控制深度分类 132、基本控制 133、详细控制 144、城市各类功能区规划控制深度规定 15八、城市空间环境景观 191、界面 192、开敞空间 203、建筑 214、城市天际轮廓线 22九、道路交通 221、道路系统 222、交叉口 233、公共交通 244、轨道交通 255、停车设施 256、加油(气)站 257、其他 26十、市政公用设施 261、控制内容 262、给水工程 263、污水工程 274、雨水工程 275、电力工程 286、电信工程 287、燃气工程 288、供热工程 299、综合防灾 2910、环卫工程 3011、管线综合 31十一、规划编制成果 311、文本 312、图件 323、附件 34注释 35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总则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其他规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编制单元划分编制单元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编制单元划分原则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规模合理编制单元面积一般以100~1000公顷为宜。用地功能相对单一的地区宜适当划大,用地功能相对混合的地区宜适当划小;城市新区宜适当划大,旧城区、城市中心区等宜适当划小;城市特色风貌区、风景园林、历史街区等特定意图区的编制单元划分,应有利于保护和塑造城市特色。编码统一编制单元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统一的编码。编制单元划分成果内容编制单元汇总表(表2。1)表2。1╳╳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汇总表编制单元名称编制单元编码面积(公顷)“四至”界线╳╳╳单元编制单元划分图件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划图上标明各编制单元的名称、编码、面积和“四至”界线。编制单元划分组织划定编制单元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划分,并经论证后确定。实施编制单元划定后,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划定的编制单元为单位组织编制。调整编制单元如需调整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按原确定程序组织进行。边界调整时,相关编制单元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城市用地分类与兼容控制基本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