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电网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办法广东电网继电保护缺陷管理及评价规定(试行)1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电力系统各供电分公司、统调电厂。 为加强广东电网继电保护专业的设备缺陷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对系统内运行的各类继电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缺陷情况、处理情况等进行科学的统计和分析,对设备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售后技术服务等进行统计评价,特制订本规定。 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及评价的宗旨是督促电网中继电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缺陷的处理,并通过对缺陷情况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为设备的定期检验、设备评价、技术改造等提供客观、可信的依据。 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缺陷管理原则上按照电压等级分级管理、分类统计评价。110KV 及以上的缺陷及统计由中调继电保护部负责统计、评价。110KV 以下的缺陷及统计分析由各供电分公司负责参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缺陷管理细则对缺陷进行统计、评价。每半年报中调继电保护部备案。 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必须实行闭环管理。各级继电保护管理机构或专责要对所管辖设备的缺陷处理和缺陷汇报负总责。基建调试、验收人员,运行维护人员,各级工程技术人员都有责任发现、汇报设备缺陷,提出处理缺陷的办法及措施。 继电保护设备质量评价体系是建立在设备缺陷统计基础上对各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技术服务等进行定量统计分析。从而为设备的选型、技术改造提供定量的依据。评价的范围包括所有提供继电保护设备的生产厂家。 本规定由广东中调负责解释、执行2  本规定中的继电保护装置简称装置。包含各种成套保护装置、故障录波器、故障测距装置、继电保护工作站等。1广东电网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办法继电保护缺陷管理规定1 、已安装在现场尚未投运的装置缺陷。、投入运行(含试运行)的装置在运行中发生的缺陷;、投入运行(含试运行)的装置在设备定期检验或其它试验中发现的缺陷;、保护通道加工设备及已投运的继电保护设备的相关二次回路等的缺陷。2 缺陷定义:在电力系统故障(接地、短路或断线)或异常运行(过负荷、振荡、低频率、低电压、发电机失磁等)时,保护装置的动作不符合设计、整定、特性试验的要求,不能有效地消除故障或使异常运行情况得以改善;装置异常退出运行或不正确动作(包括误动及拒动);其他影响装置正常运行的异常现象。 设备缺陷按其对运行影响的程度分为三级: 一级缺陷:系指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存在的缺陷已导致保护的不正确动作。 二级缺陷:系指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发生异常状态,可能导致不正确动作,严重威胁电网安全运行,必须立即着手处理的缺陷。a). 由于各种设备原因造成保护退出运行;b). 保护装置本身元件损坏或数据采集出错,装置失去保护功能;c). 保护通道、通讯设备、接口设备等可能导致误动、拒动的缺陷;d). 故障录波器不能录波;e). 其他。 三级缺陷:系指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处于异常运行状态,对安全运行有一定的威胁,但尚能坚持运行一段时间的缺陷。a). 装置一般故障、外部异常、操作错误等告警,装置未失去保护功能;b). 行波双端测距装置通讯通道异常;c). 其他。3 缺陷责任认定继电保护设备缺陷责任分类采用多级责任认定,即一个缺陷不局限认定为一个责任。而是按过错的主次程度可划分一个主要责任和多个次要责任。现阶段责任认定不作为电力企业考核的任何指标。其主要的作用在于认定缺陷产生的源头,2广东电网继电保护设备缺陷管理办法从而为尽可能减少缺陷的发生或尽快消除缺陷提供科学的统计依据。对于由生产厂家责任造成的缺陷作为对厂家产品质量的量化依据进行评价。  制造质量不良:指运行部门在调试、维护过程中无法发现或处理的元件质量问题(如中间断电器线圈继线、元器件损坏、时间继电器机构不灵活,虚焊,插件质量不良,装配不良等)引起的保护不正确动作。 原理缺陷:指装置本身的原理缺陷或回路设计不当,而运行部门未发现,或无法解决或来不及解决的缺陷。 图纸资料不全、不准确。 软件问题。 未执行反措要求。 厂家售后服务质量不佳,造成缺陷处理时间延长。 其他。  图纸资料移交不及时、不全。 回路接线设计不合理:指设计回路不合理,如存在寄生回路,元件参数选择不当等。 未执行反事故措施。 其他。  误碰:误碰、误接运行的保护设备、回路,误试验等。 误接线:指设备投产后运行部门在设备验收时无法发现的问题。 图纸、资料移交不全。 调试不良:设备投产一年内发现的安装调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