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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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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0/17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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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1987年1月1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1992年9月24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6年1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区、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饮用水源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已造成的水污染,防止新的水污染。第四条广州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本地区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部门的航政和港务监督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城市规划、计划、土地、工业、农业、水利、市政、公安、卫生、环卫、公用事业等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二)编制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和水质管理的规划、计划。(三)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四)负责对水环境和污染源的监测。(五)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六)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七)推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第六条计划部门负责把城市污水的综合处理、饮用水基地的建设、饮用水厂的改造、重大水污染源的治理或搬迁项目,以及其他对保护水源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第七条港务监督机关负责对港区水域污染进行监视。港务监督和航政机关负责对船舶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并查处其违法行为。第八条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把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纳入规划,并协同环境保护部门防止饮用水源的新污染。第九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城镇粪便、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对饮用水源的污染。第十条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污水综合处理规划,改造排水沟渠和下水管网,建设污水综合处理厂,管好污水综合处理设施。第十一条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和生活饮用水源水质的卫生监督,对饮用水厂投产前的水质进行审查,对水源水、出厂水进行定期监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调查处理。第十二条港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处理船舶油污和废弃物。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防止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污染水源。第十四条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和设施的管理,防止水资源的破坏和饮用水源污染。第十五条农林部门应对农药、化肥、除莠剂等的使用和污水灌溉加强管理,推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