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全协议书(以下简称甲方)与(用户编号:以下简称乙方),在双方签订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波市安全生产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等协商、责任明确的原则,依法签订本安全协议。甲方权利义务甲方确保液化石油气充装质量符合国家和宁波市有关规定的要求。甲方确保向乙方提供的甲方产权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符合现行国家和宁波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负责甲方产权钢瓶的维护、保养及送检工作,并按双方签订的钢瓶置换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应的费用。甲方对乙方委托运输、周转更换的气瓶,进行接收前的钢瓶质量检查,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甲方信息化系统不确认的气瓶及不合格气瓶,接收的钢瓶即确认为合格气瓶。甲方对乙方委托充装的乙方产权气瓶进行充装前的质量检查,有权拒绝充装不合格钢瓶,并有权依照国家及宁波市的规定,将不合格钢瓶移送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检测和报废销毁,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检查核实乙方液化气槽车、气瓶运输车辆的营运手续及车辆安全状况,对于营运证件不全或失效、安全附件不合格的车辆甲方有权拒绝对其进行充装或装卸作业。甲方负责为乙方固定进入生产区的人员、车辆办理相关的出入证件;甲方管理人员有权核查乙方人员及车辆相关证件、出入库手续,并有权拒绝不符合甲方规定要求的人员、车辆出入;甲方有权纠正乙方人员在甲方单位内部的违章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乙方人员按照甲方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对乙方人员的违法行为,甲方有权提请政府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甲方按照国家及宁波市有关规定,建立乙方燃气设施安全巡检制度,乙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委托甲方进行安全巡视检查。接受委托后,甲方将按照国家和宁波市的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燃气设施每两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免费安全巡视检查,并作安全检查记录;发现乙方的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乙方进行整改;对乙方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停止对其供应服务。乙方自行放弃接受甲方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的,甲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发现乙方存在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时,有权立即予以劝阻、制止,记入用户档案,并有权向燃气行政管理等部门举报。乙方权利义务乙方应按照《宁波市燃气条例》的规定,及时取得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的项目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未取得许可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负责本单位在用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检查、维护、保养、校验检测和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确保其符合国家及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乙方负责本单位液化气用户的管理工作,履行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安全巡检义务;负责本单位用户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气瓶符合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要求,并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乙方须做好甲方产权气瓶的管理工作,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防止气瓶及附件非自然损坏、丢失和流失,严禁拆修钢瓶角阀和导装液化气。因钢瓶非自然损坏、流失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