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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做好居家养老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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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做好居家养老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思考....doc

上传人:tiros009 2014/2/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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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做好居家养老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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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民政办做好居家养老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思考免费...
父母对儿女的成长呕心沥血,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不少的父母为了孩子读高中上大学,倾注了全部心血,有的还负下了累累债务。然而,不少的父母到了自己成了老年人,却得不到孩子们的赡养和回报,传统的敬老、爱老、养老的美德在相当一批年轻人思想意识上越来越淡化,特别是有几个儿子的家庭,父母好不容易将孩子扶养成人,帮孩子成了家立了业,但自己的
生活来源却无着落,有的帮孩子建了楼房,自己却还住在破旧的土房偏屋里,孩子们享受着现代生活,而老人的生活水平还停留在六七十年代。尤其是孩子多的老人,相反得不到应有的赡养,无足够的衣被,无零用钱,身上的衣着,床上的被絮都破烂不堪,冬夜被寒冷缠绕,夏夜被蚊虫叮咬,有的甚至无基本数量的柴米油盐,过着十分艰辛的生活,比起由政府供养的无儿无女的“五保”老人,真是天壤之别。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社会美德,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障,我们在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建议要着手抓好和引导做好以下工作。
一、儿女成人后的分家问题
当主持公道,积极加予引导,尤其是要考虑好儿女分家后老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对此,本人根据多年来观察到、接触到的儿女分家后出现的老人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问题,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
1、儿女分家时,必须给老人留足必要的居住、生产、生活资料,这部分财产和生产生活资料,待老人全部去世后,再一次性处理,反对分家时将老年夫妻也分开(老人要求分开的除外)。

2、儿女分家后,老人在一边单独生活的,剔除老人自身收入以外的必需生活费用和实际医疗费用,应由儿女均摊支付,或者根据儿女家庭经济及负担状况,侧重侧轻摊付,并在约定时间内向老人分期或一次性交齐,医疗费用应及时支付。
3、老年夫妻都健在,并分别随儿女居住生活的,其生活费可分别由随跟儿女负担,但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儿女们共同承担。

4、老年夫妻中有一个老人去世后,健在的一个老人的生活费、医疗费应由儿女们共同负担(不论健在的老人跟哪个儿女在一起居住生活),直到该老人去世为止。弟兄姊妹之间也要相互关照,条件好的应多承担一些。

5、儿女分家时,老人生后的安葬任务,可以直接确定到儿女个人,老人去世后各负其责。

6、老年夫妻还有健在的上辈老人,而老年夫妻的生活来源和医疗费是靠儿女们提供的,在此情况下,老年夫妻的上辈老人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应由上辈老人的全部孙儿(含外孙儿)摊付。
7、在对待亲生老人的赡养上,儿子、女儿,孙子、孙女都依法负有责任和义务。不能以上门为婿、出嫁为媳而推诿。
二、加强精神文明和传统美德教育,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社会风气

1、建议由妇联组织牵头,每年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一次“五好家庭”、“好媳妇”、“好女婿”、“敬老模范家庭”的评选活动,其结果进行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再由政府给予通报和表彰,形成敬老养老光荣,不赡养老人可耻的社会舆论氛围。
2、每年的“三八”妇女节或“母亲节”,建议以村为单位召开一次敬老养老先进事迹报告会,宣传典型,弘扬正气。
3、建议各地由老协牵头,在一些醒目的地方书写张贴一些号召敬老、爱老、养老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固定宣传标语,给老年人以温馨,给中青年人以警示。
4、对无儿无女并已无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