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波大学-发展规划处宁波大学章程目录序言………………………………………………………………4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学校职能………………………………………………6第三章内部治理机制…………………………………………8第四章内部组织机构…………………………………………16第五章教职工…………………………………………………18第六章学生……………………………………………………19第七章董事会、基金会及校友会……………………………21第八章资产、经费与后勤……………………………………22第九章学校标识………………………………………………23第十章附则……………………………………………………23序言宁波大学是一所由浙江省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于1986年由世界船王、宁波籍著名人士包玉刚先生率先捐资创立,邓小平同志题写校名。1996年,原宁波大学、宁波师范学院和浙江水产学院宁波分院三校合并,组建新的宁波大学。此后,国家海洋局宁波海洋学校、林业部宁波林业学校、宁波师范学校和宁波邵逸夫艺术幼儿师范学校陆续并入宁波大学。在学校创建和发展过程中,以海内外“宁波帮”人士为代表的广大社会人士、社会组织给予了大量捐助和广泛支持。学校秉承“实事求是、经世致用”的校训和“兼容并包、自强不息、务实创新、与时偕行”的宁大精神,坚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战略的办学宗旨,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人才,努力把宁波大学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与行为准则。第三条学校名称为“宁波大学”,简称为“宁大”,英文译名为Ningbo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BU。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学校可依实际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设立、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五条学校的网址为。第六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9日。第七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三)设置和调整学科门类、专业;(四)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五)确定教学、科研、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八)自主使用与管理学校的财产和经费;(九)开展国际(境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办学。第九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其他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第二章学校职能第十条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坚持“把成才的选择权交给学生”的人才培养理念,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为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条件,积极培养具有合格道德水准、具备良好沟通能力、掌握科学思辨方法、拥有合理知识结构和掌握特定专业技能的人才。第十一条学校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等学历教育以及各类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第十二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相关规定和办学实际,确定办学规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三条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实际,依法依规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积极加强学科专业建设。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学分制,依法确定和调整修业年限、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和学位证书授予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颁授学位。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第十五条学校提倡学术自由,弘扬科学精神,组织和鼓励师生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第十六条学校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良好学术风气,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第十七条学校注重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学校面向生产实践需要,参与推动区域创新发展,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提供智力支持。第十八条学校积极探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坚持自觉参与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教育服务。深入开展政策研究,发挥智库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