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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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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模板.docx

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19/10/18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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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模板.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13 年 4月 11 日以粤工总〔2013〕63 号发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会经费、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有效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经费的收缴、拨付和管理。第三条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第四条工会经费实行收付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二章代收范围与缴费标准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开业或设立满 6 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缴费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第六条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按原渠道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工总财[2005]198 号)规定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月及时足额直接划拨本级地方总工会。第七条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缴纳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于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地方总工会负责工会经费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工会经费的日常拨付和管理; (二)负责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 (三)负责缴费单位信息的维护; (四)牵头开展工会经费数据和账务的核对; (五)负责工会经费的退费审批; (六)负责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七)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欠费单位的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主要包括: (一)按缴费单位申报数额及时足额收取工会经费; (二)负责将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划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国库设立的账户; (三)协助地方总工会做好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 (四)定期将欠费单位名单反馈地方总工会; (五)负责与国库部门开展工会经费对账; (六)协助地方总工会开展工会经费收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解释; (七)省地税局负责将工会经费代收数据及时传送给省总工会。第十条国库部门负责工会经费的汇缴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工会经费汇缴和核算; (二)按规定将代收的工会经费及时划转至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含地级市和顺德区总工会,下同)指定的账户; (三)做好与地方税务机关的对账。第十一条省总工会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与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的对账工作,并按工会的要求将工会经费及时、完整地划转至指定账户。第四章账户管理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在同级国库部门开设“工会经费汇缴户”,并在国库部门预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