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9
文档名称:

诉前调解制度研究论纲[J].doc

格式:doc   页数:19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诉前调解制度研究论纲[J].doc

上传人:ijfglzx654 2014/2/19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诉前调解制度研究论纲[J].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诉前调解制度研究论纲
汤黎明杨泉宝包蕾宫晓艳顾权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一、引言
显而易见,调解是解决各类社会纠纷的一种重要机制,这已经成为我们讨论各类调解问题的现实逻辑前提。法院调解,作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特有原则,在这些年的民商事司法实践中经历了太多的价值立场的转换[1] 从“调解为主”(1982年《民事诉讼法》出台以前所实行的民事审判工作原则)到“着重调解”(199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到“自愿、依法调解”(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院调解的价值立场一直在进行着微妙的嬗变。就从最近的10年周期里,法院的调解也经历了从热到冷,又从冷到热的不断政策反复。
,随着现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发达,法治环境的日趋完善、社会主体法律和权利意识的逐渐加强,法院调解的存在价值却在不断面临着理论诘难和司法实践的考验。[2] 对于法院调解,有学者认为应予废弃、限制或者分离,详见张晋红《法院调解中的立法价值探究》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61页,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载于《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以及其所著《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同时,作为一种迅捷、低廉、优化、共赢的纠纷处理模式,调解在西方却被赞为美丽的“东方之花”,例如美国学者科恩曾说“中国法律制度最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是调解在解决纠纷中不寻常的重要地位”。[3] 柯恩:《现代化前夕的中国调解》,王笑红译,转载于强世功主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
这种“墙内开花墙外香”的境遇,更使得我们有必要对法院调解制度进行深一步的反思,因为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功用绩效的发挥肯定有着深远的社会意识、社会价值概念的根源,
“人总是生活在他们信其所是的世界之中”[4] (英)李约瑟:《李约瑟文集》,张强译,辽宁科技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
。因此,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观照下,顺应当事人主义的现代私法社会精神,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实现当事人合意和法律规则的契合,重新构筑新的现代调解的实践范式,并科学界定其适用的时间、空间场域,合理确定制度所负历史使命,这无疑已经成为我们进一步再构我国纠纷调解机制的重新开始。
二、诉前调解制度的概念厘定
(一)调解的概念类型化分析
关于什么是“调解”,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解释为“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法庭、群众组织认为有和好的可能性时,为了减少讼累,经法庭或群众调解组织从中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使当事人互相谅解,争端得以解决,是谓调解。”[5]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58页。
]虽然对于调解的具体解释内容,学者们的观点各见仁智,但本质上争议不大,只不过各从其性质、功能、地位、意义、文化不同的理论路径进行阐述而已。[6] 强世功主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当然毋庸置疑的是,实际上该词语在纠纷解决的制度、过程和结果等多个层面在被阐释和使用,调解的本质就是纠纷第三人实体权利的让与(或放弃)和实体义务的承担。同时我们从中也可以发现,调解具备三个显著特征:一、纠纷的存在,这种纠纷可能是双方的,也可能是三方或更多方的;二、第三人的介入,这样的第三人是中立的,并是为解决纠纷为目的积极促成纠纷各方最后目标的统一;三、纠纷各方的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判断选择最后最佳的纠纷解决方案。
(二)诉前调解的概念廓清
诉前调解是指,在当事人将纠纷交付法院解决之前,由法院安排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功,则由法院予以立案进入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与其他的纠纷解决模式的不同,诉前调解的主要有以下的特质:第一,诉前调解本质上是一种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模式和过程,纠纷的客观存在,并且当事人自愿需要第三人介入解决,因为中立的第三人的介入明显可以增强纠纷对立双方的沟通理解,从而以利促成最终解决纠纷方案的形成,这是诉前调解的前提条件;第二,进行诉前调解是在第三人将纠纷起诉法院之前或者同时,但该纠纷并未被法院作为诉讼案件进行立案受理,并且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了在法院主导下的调解解决纠纷的方法,这是诉前调解的时间场域条件;第三,进行诉前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专门诉前调解室内进行,并依据有关的程序规则进行。目的是为了维护纠纷当事人程序和实体权利,这是诉前调解的空间场域条件;第四,诉前调解的结果可能解决了纠纷,也可能没有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