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实施行政监督;地方项目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按照管辖权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流域机构可以指导本流域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第四条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第六条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三);,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当场公布;。(四);;、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五);。第七条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信息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时,应当在开标前责令招标人修改。第八条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在开标前,须提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开标的具体时间、地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最早在评标开始前48小时内,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从符合有关规定的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进行现场监督。第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派人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利于保密的原则选定评标地点,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第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招标人须向行政监督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