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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超值分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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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超值分享】.doc

上传人:wz_198622 2016/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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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超值分享】.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土地管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第三条【基本原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坚持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五)统筹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统筹存量与新增建设用地,促进存量用地盘活利用;(六)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第四条【指标构成】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标、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以及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开展的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计划指标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第五条【编制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中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建设占用耕地、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土地整治实际补充耕地等情况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中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等工作进展情况编制。第六条【新增规模控制】国土资源部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为基础,每三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各地用地实际等情况,确定全国三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规模。在此基础上,根据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各地建设用地需求等情况,确定三年预留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规模和下达地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规模。各省(区、市)三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规模,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规划管控、固定资产投资、节约集约用地、人口转移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平衡后确定。第七条【新增年度安排】各省(区、市)依据国家确定的三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规模,按照年度间相对平衡(变化幅度控制在10%以内)的原则,提出分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安排建议报国土资源部审核确定。国土资源部根据各省(区、市)分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安排和国家有关要求,提出当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建议,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