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影响及应对策略财税〔2016〕43号:契税、房产税的租金、土地增值税收入、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所得税、自用房房产税等70号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2017年国税总局稽查方向及项目解析营改增和所得税管辖权的变更地税:移交后的秋后算账殃及池鱼:其他税种(残余税种)专项整治的稽查工作以票控税以《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为指导纲领,《全国税务稽查规范()》为行为准则,金三系统+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出口退税系统+协查管理系统等多系统联合为手段的大数据,信息共享稽查体系,税总稽便函〔2017〕29号《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一、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一)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纺织、服装、家具、手机、黄金等行业)(二)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黄金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发票、成品油发票等)(三)创新开展综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四)开展行业和区域性税收专项整治(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及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包括13大类94小类730项税务稽查事项,引用各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19件,提示各类风险点307条,涉及税收执法文书及内部管理文书211种,包括13大类94小类730项税务稽查事项,引用各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19件,提示各类风险点307条,涉及税收执法文书及内部管理文书211种。“金税三期”的使用对企业财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金三上线及稽查二包使企业无形可遁营改增后如何把握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对象、清算条件及应对策略国税发[2006]187号(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且销售面积达到可售面积85%以上,或虽未达到85%,但剩余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拓展:企业所得税完工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