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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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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19/10/21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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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制售分离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并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食品小作坊。第四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质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依法对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制度。生产许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第七条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市、州质监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负责辖区内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生产许可工作。县级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生产许可工作。上级质监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下级质监部门应当向上级质监部门报告监督管理实施情况。第二章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第八条设立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当有效隔离;(二)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盥洗、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垃圾存放等卫生设施;(三)加工场所生食区和熟食区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四)食品从业人员知晓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一张生产许可证。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申办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第十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填报《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三)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四)生产工艺流程图;(五)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文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等);(七)申请人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八)首批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按照食品品种提交);(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一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补正告知书》(见附件4),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二十日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5),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受理后,应组织核查组对申请人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工作由核查组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组人员由食品生产监管人员或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资格的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2名。第十三条核查组应当按照规定,依照《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6),对食品小作坊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填写核查结论。第十四条经审核,条件符合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书》(见附件7),并于作出生产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核发《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见附件8);不符合要求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见附件9),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小作坊申领许可证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第十五条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