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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扬经信〔2011〕123号扬财工贸〔2011〕9号关于印发《扬州市鼓励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依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10〕163号),现将《扬州市鼓励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附:《扬州市鼓励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六月八日主题词:软件专项办法通知抄报:市委、市政府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扬州市财政局2011年6月8日印发共印30份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扬州市财政局文件扬州市鼓励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促进全市软件服务业健康发展,有效实现全市软件服务业的快速提升,依据《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10〕1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引进大型企业、企业做大做强、行业认定认证、品牌创建、市场开拓等进行奖励扶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第四条本办法所奖励扶持的软件服务业企业是指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在市区经工商注册登记并报备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软件开发服务、软件技术服务、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服务外包、动漫研发服务、文化创意设计服务、网络服务等业务的企业。第五条市经信委牵头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及跟踪问效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评审监督、资金拨付与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第二章奖励扶持的内容、条件和标准第六条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入驻扬州。1、奖励扶持的范围和条件(1)2010年9月1日以后在市区登记注册;(2)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3)具有实际税收。2、奖励扶持的标准(1)实收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实收资本3%的奖励;(2)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一次性给予4%的奖励;(3)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部分一次性给予5%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3、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2)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实际入库税金证明,如有税收减免事项应同时出具减免税证明。第七条支持相关企业做大做强。1、奖励扶持的范围和条件(1)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或经报备的信息服务业企业;(2)企业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具有实际税收。2、奖励扶持标准(1)对软件业务年收入首超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2)对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增幅在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增幅达到50%(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3)对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在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增幅达到50%(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3、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软件企业证书或地方主管部门备案证明;(3)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和本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4)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国(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如有税收减免事项同时提交国(地)税部门减免税证明材料;(5)企业上两年度、本年度开具的发票序号和金额列表及部分承接业务的合同和发票复印件。第八条支持企业和产品的认证认定。1、奖励扶持的范围和条件(1)2010年1月1日以后通过认定的软件企业或通过登记的软件产品;(2)2010年1月1日以后通过CMMI、ISO27001、ISO20000、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等行业认证企业。2、奖励扶持的标准(1)软件企业1万元/家、软件产品5000元/个、软件著作权登记3000元/个;(2)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的(含升级),给予5万元奖励;(3)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3级、4级和5级认证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70万元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实现评估升级的企业给予差额补助;(4)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认证)给予10万元奖励;(5)ISO20000(IT服务管理)等行业认证按照省有关部门现行奖励标准予以等额奖励。3、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2)相关认证证书、认证合同书等复印件;(3)企业上年度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加盖审计确认章)。第九条支持创建产业品牌。1、奖励扶持的范围和条件(1)2010年1月1日以后获批的国家、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2010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家、省优秀软件产品奖的软件产品。2、奖励扶持的标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