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小议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文章标题:小议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与诉讼的关系问题,劳动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审判人员、律师对此认识存在分歧,以至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错误,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本文试图从立法或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谈谈如何认识处理两者的关系问题。
1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经前置
程序
、法规的规定。早在198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部《的答复》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明显的看出,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也就是说,未经仲裁不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制度设置的原理来看,一定制度的设置是为了解决一定的制度需求。仲裁作为典型的
“准司法”程序,与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的优点:①仲裁的依据是法律和合同;②仲裁的程序接近司法程序,但比司法程序灵活;③仲裁裁决具有强制约束力;④仲裁裁决一般一裁终局,成本低廉,迅速快捷。仲裁又可分为强制仲裁和自愿仲裁、民间仲裁和官方仲裁、普通仲裁和专业仲裁。从我国的立法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属于强制仲裁、官方仲裁、专业仲裁。由此不难看出,立法者设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目的在于更有效、更稳妥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一方面利用仲裁的成本低廉、迅速快捷、效率显著的优势减少一部分劳动争议,进而减少诉讼数量,节约社会成本;另一方面通过诉讼的专业审判,过滤仲裁的失误,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立法的目的来看,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的程序制度的设置是合理的。当然,两种制度的混合的弊端也在于加大了社会成本,浪费了社会的有限资源。
2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的实践意义
。仲裁与诉讼作为不同的法律制度,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但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两者的法律效果如何协调呢?从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一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就不生效。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并运用。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从此条规定的逻辑来推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当事人一旦起诉,裁决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下列几种错误做法:
①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多。劳动仲裁后,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与申请仲裁的请求不一致,此时,审判人员、律师就应注意区分两者的内容,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