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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印病历的规定.doc

上传人:2072510724 2019/10/21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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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复印病历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病历管理工作,满足患者及家属的不同要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2002]193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及我院的具体情况,现对复印病历工作做如下规定:一、申请复印病历人员和机构: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二、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规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四、申请人员或机构持以上证明材料,经医务处核实后,通知病案室复印相关资料。五、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六、复印的病历资料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名,病案室加盖公章,并在原件上加盖“已复印”字样。七、复印的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