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送审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设立、变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提供必要的扶持。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所属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及变更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设立省级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二,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林木覆盖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一级标准~森林公园质量等级评定分值在40分以上,,四,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森林公园内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其它项目的~应当经森林公园原审批机关的同意。第八条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按管理权限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申请省级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二,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四,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五,经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第九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有关标准和规程编制完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2-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第十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其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经营。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第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的河溪、湖泊、瀑布等~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和利用~不得围、填、堵、截~改变森林公园内的自然水系。第十二条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合资、合作等形式吸收单位或个人参与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对森林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古园林建筑、历史遗迹等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措施。-3-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经依法申报同意的可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寺庙、文物、古迹等~其产权和隶属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