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开户须知及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投资账户贵金属的需求,中国工商银行特开办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第二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系指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系统,在通过柜面、电子银行渠道叙做的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之间的即期买卖交易。账户贵金属包括账户黄金、账户白银、账户铂金和账户钯金等非实物交割的贵金属产品。第三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属实盘买卖业务。第二章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的开办第四条客户在申请及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服务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诺遵守国家关于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中国工商银行的相关规定。第五条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盎司)与美元买卖业务,可指定或新开立一个多币种活期基本户作为资金账户。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克)与人民币买卖业务,可指定或新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作为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的资金账户,并在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或电子银行渠道开立账户贵金属(克)账户。客户开立资金账户须按照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同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进行变更。第六条客户的账户贵金属账户只用于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的账面收付记录,账面贵金属余额不能支取、转账或兑现为实物贵金属,且不计付利息。第七条客户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柜面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客户,须办妥电子银行相关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第八条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必须遵守本章程;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还须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第三章账户及密码的使用与保管第九条客户的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资金帐户存折、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遗失或密码遗忘、泄露时,须按中国工商银行有关挂失的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因客户遗失或泄露电子银行相关密码造成客户在账户贵金属交易中出现损失的,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第十条在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受理过程中,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第十一条中国工商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账户交易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报价及交易第十二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包括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和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两个交易品种。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买卖以美元标价,交易单位为“盎司”;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买卖以人民币标价,交易单位为“克”。账户贵金属(盎司)与账户贵金属(克)分属两个账户,两个账户间相互不可转换。不同类别的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买卖业务每笔交易起点,交易最小计量单位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第十三条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交易时间,以中国工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规定时间或网上公告为准。第十四条中国工商银行作为账户贵金属业务做市商,在综合考虑国际及国内市场黄金价格走势、本行交易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