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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议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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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议稿).doc

上传人:pppccc8 2019/10/23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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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议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平顶山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水压,确保居民饮用水水质安全,根据《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二次供水(含高层建筑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由于所需供水总水头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再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本细则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供水泵房、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闸门等相关设施。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第五条二次供水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并应执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无负压给水设备》(CJ/T265-2007)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六条设计单位在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时,应充分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考虑项目所在地供水管网压力、水质、水量等实际情况,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设计图纸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图纸审查合格证,方可进行二次供水工程建设。第十条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用户水表应设在公共区域内(如公共管道井等部位),以便于维修及抄表计量。第三章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委托具有相应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并严格遵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要有防止污染的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安全。第四章二次供水设施的选型第十一条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二次供水设施应优先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直接增压供水方式。第十二条选用的增压设备应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技术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书、省级以上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使用原材料必须是符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第五章二次供水设施的验收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要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符合要求,方可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并网。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并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通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质量验收。并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书》和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二) 二次供水设施经过清洗消毒,水质检验合格,并由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地方站出具有效的水质检测报告;(三) 建立了安全运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