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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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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上传人:vip_1300 2016/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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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条例》)、《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14〕38号,下称《实施办法》)等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的权利。第三条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或者《实施办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组织听证;已纳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管理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规定组织听证。第四条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具体组织实施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工作。第二章听证参加人第五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工作人员、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以及旁听人员。第六条听证工作人员设主持人1名、听证员2名、听证记录人1名。听证工作人员由听证组织部门在未参与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工作的人员中指定。第七条听证陈述人由房屋征收部门具体承担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担任,人数不超过3名。第八条听证代表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组成。被征收人代表在报名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中产生,不多于10人。被征收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按公告的报名期限提供本人属于被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人的有效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在申请期限内,被征收人代表申请人数超过被征收人代表规定人数上限的,通过抽签或推举方式选定代表。听证组织部门邀请与被征收项目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担任公众代表。公众代表不少于3人。第九条听证会应当设置包含新闻媒体人员席位的旁听席。旁听人员不多于10人。自愿报名申请成为旁听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报名,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旁听人员按照申请人报名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额满为止。第三章听证会程序第十条应当组织听证会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自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发布听证会公告,听证会公告发布之日距预定的听证会举行日期不得少于15日。第十一条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将听证会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听证会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组织部门;(二)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内容;(三)听证报名条件、期限和方式;(四)被征收人代表和旁听人员的产生办法和名额;(五)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事项。第十二条听证组织部门应当提前7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显著位置及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听证会举行的相关事项与听证代表、旁听人员的姓名,书面通知被征收人代表、旁听人员参加听证,并将《听证邀请函》送达公众代表。第十三条听证代表认为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日的1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部门决定;听证员和听证记录人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第十四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员核实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及其身份证明;(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参加人名单与听证会纪律。听证代表有申请回避的,告知其申请回避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