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doc

格式:doc   大小:28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10/23 文件大小:28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  【标题】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市场、物价管理【文号】【题注】(1997年1月2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繁荣,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建筑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第三条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合法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地区、行业、部门垄断建筑市场。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建筑市场。县级以上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商、财政、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建筑市场主体第五条建筑市场主体包括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服务组织。发包方是指承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和施工价款支付责任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承包方是指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中介服务组织是指从事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和发包代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第六条下列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二)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三)建筑业企业;(四)建筑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年检,其解散或者被撤销、合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分立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资质审查。第三章发包和承包第八条发包方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能够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和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发包方自行发包建筑工程,应当具有与所发包的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代理单位代理发包。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形式发包:(一)投资1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施工;(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施工;(三)大中型公共建筑、市政工程、50米以上高层建筑和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的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