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3
文档名称: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之法律分析.doc

格式:doc   大小:91KB   页数:2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之法律分析.doc

上传人:sssmppp 2019/10/23 文件大小:9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之法律分析.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当前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之法律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9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24H)背景:•笫一轮土地承包是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來,到1995年以前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上世纪九丁年代中后期,第二轮土地承包(延包)工作在全等观念的觉醒和树立,与广泛存在的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现象以及城乡发展水平差距的持续加大Z间,产生激烈的碰撞。-原因不仅在于承包合同的履行与保护事关耕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事项,而且在于其所承载的屮享有社会资源,为农民的生存权提供基本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公布施行,以及党的十六大以來中央相继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精神的理解贯彻是一个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过程。加之法律条文只能对大的原则进行规定,其不可能也无法对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一一给出指引,所以结合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法律进行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势在必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历经两年多的起草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解释》的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是对受理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第二部分(第五条至第十八条)是对家庭承包纠纷处理的规定;第三部分(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是对其他方式承包纠纷处理的规定;第四部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是对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处理的规定;第五部分(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注重诉讼调解和《解释》的施行与适用问题。一、法院受理范•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例:原、被告均系彬县某镇某村六组村民,其承包地相邻,被告辛世孝2013年以承包地而积不符为由,在原告耕地(、宽2米)上倒土,双方发生争议。审理中,原告辛正科捉供1992年该村《划分土地花名册》,被告辛世孝持有1999年5刀村镇所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证书》,经审查两份材料对被告承包地面积登记不一致,经向该村村支书刘某调查,认为被告所持土地证书登记面积不准确。纠纷发生后,彬县某镇镇政府参与处理并作出处理意见为,建议走司法程序处理。原告以相邻权纠纷向本院起诉。•审判:人民法院审判认为,本案不属于相邻权纠纷,被告所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承包地面积与该村《划分土地花名册》中面积不符,承包地使用权权属不清,双方发生纠纷,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依法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辛政科的起诉。•说法:本案中,原、被告实际上是因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发生纠纷,系个人之间的争议,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纠纷发生后,彬县某镇镇政府参与处理并作出处理意见为:建议走司法程序处理,但其没有针对双方的争议作出实质性的处理意见,也没有就原、被告所分别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登记土地亩数进行实地丈量,仅以调解无效,建议走司法程序作为处理意见,不符合土地争议的解决以人民政府处理为起诉的前置条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屮原、被告均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双方就承包地使用权权属不清发生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个人Z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法条明确指出,土地争议的解决以人民政府处理为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