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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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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doc

上传人:﹎多多Dad 2019/10/23 文件大小:2.4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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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修订)宿州市城乡规划局二零一五年十一月目录总则 建设用地 道路交通 绿地、绿化 工程管线 单元与街区控制 地块控制 配套设施控制 城市景观风貌 历史文化保护 城市设计 附录:一、计算规则 二、技术指引 三、附图…………………………………………………………………………总则为实施《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开发,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通则。通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总纲,以通则为基础建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体系是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核提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到规划核实等有关城乡规划的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均应当纳入规划管控,限定约束条件,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由整体控制、管理单元和街区控制、地块控制、特别控制组成,一般包括条文和相关图则,通过递进充实和动态维护的机制,以积累的方式不断完善,保证有效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整体控制主要是指对具有全局性影响的且不因局部开发建设需要而改变的规划控制要求,如城市功能结构、城市道路、绿地系统、工程管线综合方面的控制要求等,主要通过吸纳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等规划中的要求,实现充实和维护。整体性控制对于相关规划、建设实行严格、统一地规划要求。管理单元和街区控制、地块控制主要指为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空间资源通过分级配置、逐步细化,形成便于操作的控制要求,主要通过划定管理单元、街区、地块,分层次确定控制要求。管理单元主要对建设开发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及对公共设施提出配置要求,是下一层级规划控制的基础;街区控制要求是前者的补充,一般在需要细化管理单元控制要求时提出;地块控制要求着重限定地块的建设强度、建设的具体要求等,是开发建设的基础。特别控制是指对建设成效需要提出特别要求的区域或者建设要素进行的控制,如城市风貌、城市设计、环境品质、地下空间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其它特殊土地利用等方面,一般通过专项、专门的规划实现充实和维护。经过批准的各类专业规划、局部地区的规划成果均应及时梳理,形成控制要求,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市级及以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城乡规划的政策、要求也应及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是提供规划条件的基础。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适应建设需要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的程序的审查。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中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直接涉及经济利益的指标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建设用地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布局是城市长远发展的结构性安排,任何建设活动不得损坏这种安排。、局部地区控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其它法定规划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均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它规划均不得改变和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确保城市组团结构、城市中心、副中心以及各项功能区的完善性。、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不宜改变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相应区域的城市建设用地的平衡关系。在编制开发园区规划、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时,应当将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上位规划的情况作为规划的内容;需要改变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结构性、相应区域建设用地平衡关系有较大调整时,必须制定专题论证报告,并经过相关审查审批。开发园区规划、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一步确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一般要细分到用地分类的中类或小类,其中公益性的设施用地一般细分到小类。局部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由政府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城市上位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可按照一定的适建范围进行细化;按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的也可按照一定的适建范围进行管控: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类性质用地的适建范围和规模控制要求见《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表)。表常用用地性质适建范围表用地类别及代码《国标》规定的适建范围本指引增加的适建范围与控制要求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低层住宅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托幼、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但不包括中小学一般道路交通设施、一般市政环保设施类中除批发市场用地之外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超过总建筑规模的%二类居住用地单元式住宅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托幼、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但不包括中小学小型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