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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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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cengwaifai1314 2019/10/24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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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石河子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客运经营、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是指经出租汽车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中介服务,是指接受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委托,为其提供经营管理、业务培训、信息和技术咨询、代理有关事务,并按照规定或约定收取费用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新增运力投放计划和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安全运营、优质服务的原则。出租汽车经营与出租汽车中介服务实行分业经营,相互不得兼营。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企业化经营。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出租汽车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出租汽车租费标准的方案,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出租汽车行业组织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运营、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第八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依法取得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城市出租车车辆运营证、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二)有属于本企业所有且符合规定车型、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标志;(三)出租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部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有关规定;(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固定停车场地;(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六)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七)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八)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资人以车辆、房屋、土地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依法将其财产权转移到企业名下,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对其注册登记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第十一条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