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适用应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以“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为例●张千帆【内容摘要】国家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其所垄断的合法暴力以维护公共安全、控制私人暴力,保证自由言论和民主选举得以和平进行,从而使国家得到良性和理性的治理。国家力量应对思想和言论给予必要的包容,除非言论会产生暴力冲突等紧迫与严重的现实危险。为防止寻衅滋事罪成为“口袋罪”,我们应严格界定“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法律要件。只有当言论确实严重扰乱了现实公共场所的秩序时,相关行为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而要构成“严重混乱”,言论所产生的危害必须是清楚和即刻发生的。【关键词】***寻衅滋事公共场所网络言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保证法律是“良法”,不仅“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而且“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①换言之,一部良法不仅本身必须符合宪法精神,而且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也必须符合宪法与立法者的本意。如果不按宪法与立法者的本意去适用法律,即使法律规定得再好,司法实践仍然可能发生违宪或违法现象,从而使原来的良法实际上变成一部恶法。近年来,《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越来越多地被适用于公民发表的言论。尤其自从2013年9月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以来,寻衅滋事罪经常被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用于惩罚网络言论。法学界普遍担心这项罪名会成为边界可以随意延伸的“口袋罪”。如此则不仅背离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倡的“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原则,而且也会压缩公民受现行《宪法》第35条保护的***。现行《宪法》序言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宪法统摄所有法律及其他法律规范,《刑法》及其解释和适用均不得同宪法原则相抵触。任何国家机关都有义务依照宪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并适用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o14年lO月29日。3法学2015年第4期《刑法》有关条款。鉴于《刑法》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和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发生冲突,我们尤有必要依照宪法保障***的精神对寻衅滋事罪进行适当界定。国家的基本功能是反暴力般认为,刑法的基本功能在于禁止有害的行为。1789年法国《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第4条规定:“自由在于能够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因此,每个人行使自然权利的仅有限制,乃是那些保证社会其他成员享受同样权利之限制。只有法律才能规定这些限制。”第5条规定:“法律只能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行为。”这些耳熟能详的话语表明,法律既是自由的保护器,同时也是自由的对立面;为了防止某些法律过多地限制自由,有必要适当权衡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并以此确定相关法律的边界。这对于刑法而言尤其重要,因为刑法剥夺个人的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是国家对个人最严厉的处罚形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