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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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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0/25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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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学勇2015年6月23日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第四条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乡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符合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第九条本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农场、盐场、林场等相对独立区域应当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纳入所在地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所涉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目标年应当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出一般为5年的近期土地利用安排。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专题研究等前期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报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经审查通过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可以作为修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第十六条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土地利用任务,明确各区域土地利用主要方向,调控设区的市土地利用规模和结构,安排土地利用重大专项等。设区的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结合城乡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中心城区或者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的范围,并根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各类用地控制指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控制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实到地块。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是指各类土地的比例结构、相互关系以及分布情况。第十七条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将规划区域内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等四类管制分区。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县(市、区、乡(镇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