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总则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当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具有高危性的特点,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并认真执行国家许可制度。本办法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及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改造、报废等环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执行。第一章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分类第一条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为: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含电梯)、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制冷、爆破、矿山通风(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含矿坝作业)以及国家批准的其它作业人员等共12类。第二条根据国家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同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二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按国家规定包括:(1)安全技术理论考核;(2)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其中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应重新培训。第五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20号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2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作10年以上的,无责任事故记录和违法记录,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第六条离开特种设备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第八条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取证工作应按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执行。第三章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改造第九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制度,购买特种设备应查验是否具备安全许可证,否则不允许购买使用。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第十条对于锅炉等压力容器国家在实施许可证制度的同时实行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的检验制度。第十一条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必须由具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监察机构资格认可的施工企业承担项目施工业务。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分包。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必须经专门机构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四章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