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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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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诺其: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9/10/26 文件大小:19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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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6层邮编:1001406/F,SouthTower,FinancialStreetCenter,,XichengDistrict,Beijing100140,(Tel:(86-1066523388传真(Fax:(86-1066523399网址(Website:(E-mail:jzj@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君泽君[2010]证券字007-4-1号敬启者: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申请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如下法律文件:1、2009年8月5日,本所律师已就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君泽君[2009]证券字007-1-1号《关于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君泽君[2009]证券字007-1-2号《关于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2010年1月19日,就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问题,并根据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月12日出具的沪众会字(2010第0297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出具了君泽君[2010]证券字007-3-1号《关于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君泽君[2010]证券字007-3-2号《关于上海安诺其纺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以下简称“《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本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口头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的补充,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仅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意义。正文一、关于发行人申请上市的环保核查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7]105号,以下简称“105号文”的规定,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国家环保部统一组织开展。通过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的核查,发行人本身的经营地为上海,在上海从事管理、研发和销售业务,根据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销售(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烟台公司主要从事纺织用品高级染料、助剂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技术服务,根据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为:“从事纺织用品高级染料、助剂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技术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东营公司主要从事化工染料、滤饼、中间体及助剂产品的生产销售,根据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为:“化工染料、滤饼、中间体及助剂产品的生产销售、商品进出口(以上经营事项不含危险品,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批的,凭批准证书经营”。综上,发行人系通过其在山东省的子公司从事生产活动,而其自身在上海并没有从事任何生产活动。鉴于环保核查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