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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xc6688 2019/10/26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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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述犯罪目的王海鹏内容提要:非法占有目的是非法掌握或控制财物的意欲,是盗窃、诈骗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取得罪主观方面故意所包含的内容,不具有区分盗窃罪与一时盗用的非法行为、以及盗窃等取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机能,也不是侵犯财产的犯罪故意之外的主观要件。关键词:占有取得财产罪目的对于一些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财产罪来说,非法占有目的是不是其主观方面的成立要件、有无区分罪与非罪乃至不同财产罪的机能、以及它的内涵和外延应如何界定,这都是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试图通过比较中外刑法理论上有关的学说或主张,提出一点不太成熟的意见。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中,对非法占有的目的有三种不同理解:一是排除权利者的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者行使所有权的内容,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者而行动的意思。二是利用处分的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按财物经济的(本来的)用法利用、处分的意思。还有一种折衷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把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按其经济的用法利用或处分的意思。[1]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盗窃等取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理论上的通说一直认为,应该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只不过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学者们的认识不完全一致。一种是“意图占有说”,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明知是公共的或他人的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3]另一种是“不法所有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非法暂时占有(狭义)、使用为目的……;二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非法占有目的或不法所有目的,不能理解为只是意图占有或控制财物,而应按前述大陆法系国家的第三种学说(即折衷说)来解释,即应该包括利用和处分财物的目的在内。[4]还有一种与此类似的观点认为,由于犯罪分子实施侵犯财产的犯罪,并不仅仅是为了占有或控制财物,而是为了使用或者处分财物,也就是说其目的是想得到所有权的全部内容,因此,应该把“非法所有目的”(而不是把“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盗窃等取得罪的要件。[5]另外,还有一种“非法获利说”,认为盗窃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犯罪都属于图利性的犯罪,其主观要件不是以非法占有或不法所有为目的,而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6]这种观点实质上与前述大陆法系国家的第二种学说(即利用处分意思说)比较接近。从各国刑法的规定和中外刑法理论上的解释来看,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并不十分清楚。如果仅从字面含义来理解,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无非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财物的目的。[7]我国刑法理论界多数人采用的“意图占有说”就是从这种意义上来理解的。二、非法占有目的与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盗窃等取得罪的故意内容之一,还是故意之外的独立的主观要件?这也是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现在的通说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超出了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范围的所谓“超过的内心倾向”,与故意的性质不同。[8]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有二种不同的认识,多数学者认为,盗窃等取得罪“这类犯罪故意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9]这也就是说非法占有目的是取得罪的故意内容。但也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目的犯的目的,是故意之外的主观要件。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认识上的分歧,是因为学者们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和外延有不同理解。如果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