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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贵银交易规则.doc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2/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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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粤贵银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综述
为了规范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挂牌现货商品交割业务管理工作,确保挂牌现货商品交割业务安全、顺利运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旨在规范交易中心业务体系内挂牌现货商品的交割行为,适用于交易中心挂牌现货商品成交合同的交割履约。交易中心、会员、客户及指定仓库应当遵守本办法。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了履行合同而进行挂牌现货商品的实物所有权的转移行为。
第三条相关方关系
会员与客户为相关业务的执行主体,基于本业务规则自行执行挂牌现货商品的交割、交易业务并承担所有相应法律责任;交易中心仅为交易、交割双方提供便利条件,对交易、交割业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基本要素
第四条交割品种
  现货白银
 
现货品种
成色
单位
现货白银9999
%
1KG/条
现货白银9995
Ag %
15KG/锭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135—2002。 
每根银锭(条)上标有交易中心认定的生产厂商标识、条锭重量、纯度标识和会员的品牌名称。
现货白银9999银条和现货白银9995银锭可替代交割,具体升贴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交割质量误差<1%,支持按实际交割克数双方复核质量并无异议结算。
第五条生产厂家
交易中心严格选择现货商品生产厂家,并对通过交易中心生产资质审核的生产厂家进行授权,相关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公布。唯有经交易中心授权的生产厂商生产的产品方可进行交割。
第六条产品经营者
会员为交易中心挂牌现货商品交易的经营主体,拥有交割产品的所有权,按照交易中心规则完成仓储、交割、销售、回购等工作,并独自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和法律责任。
会员必须预存交易中心规定量的现货商品于交易中心指定仓库以备交割。
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现货商品交割,优先选择交易中心指定仓库预存的现货商品进行交割,存量不足时可以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延迟交割。交割完成后,若预存的现货商品量小于交易中心规定的,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七条交割单位
现货白银9999(1千克银条)的交割单位为1千克,最小交割量为1千克;现货白银9995(15千克银锭)的交割单位为15千克,最小交割量为15千克。
第八条交割业务地点及交割时间
交割实物存取地点为交易中心指定的交割仓库。
申请交割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税收
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
第三章交割规则
第十条 交易中心指定的仓库负责执行挂牌现货商品的交割出库和销售工作,并必须保证交割出库及销售交易标的的重量、纯度、外观符合标准,包装无损。
第十一条客户交割提货
(一)交割提货指客户补齐资金,买入现货商品并兑现为交易实物品种的行为。
(二)客户买入现货商品必须于当日申请交割提货,需在交易系统内申请交割并指定交割仓,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交割仓办理提货手续,或由交易中心指定的物流公司发货。
(三)交割价格= 成交价+ 单位提货费。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仓储费、税费、出库费等。单位提货费收取标准为:白银收取标准为不高于现货总价值的20%。
运输费、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四)系统按照客户交割价格和提货数量,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