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兴文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基金内控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保各项基金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基金安全,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是医保局的自律行为,是对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第三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下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第四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是:建立公开透明、运作规范、执行有力、管理高效、监控严格、考评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实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树立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经办,营造一个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的法治环境。第二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第一节组织机构控制第六条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建立实施信息通报制度。第七条遵循“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按照业务需求设置内部机构,科学确定工作岗位和人员,明确组织机构和各岗位工作职责,构建有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组织体系。第八条划分内部的各个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不相容岗位包括:授权与批准,批准与执行,执行与监督,审核与记录,记录与检查。第九条明确业务权限,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应在各自职权内履行职责。各项业务操作需通过经办、复核、审批三个环节。第十条建立和落实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工作人员应具备与从事本岗位业务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一条建立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并对重要岗位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第十二条实行办事公开,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第十三条建立内部控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 单位负责人对建立、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有效的执行负责,对因内部控制缺失或失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二) 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应对该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负责,对因没有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三) 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因没有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监督检查不力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节业务运行控制第十四条参保单位登记管理。单位、个人依法申报参加医疗保险时,登记环节经办人员按规定对其申报的相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复核交分管领导审批后,建立医疗保险登记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参保单位、个人办理信息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按上述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五条核定医疗保险费基数、编制征缴计划。征缴部门依据稽核部门核定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月对参保单位申报基数和参保人数以及变动情况等资料进行审核。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经稽核部门审核同意后,方予调整。在此基础上,编制《社会保险费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