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docx

格式:docx   大小:32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docx

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19/10/27 文件大小:3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发表时间:2005-4-1810:34:58阅读:3969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净化招投标市场,加强四川省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通过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认证,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评标专家。非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人员,不得以四川省评标专家的名义参与依法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第三条四川省评标专家在从事工业(含内贸)、商务、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并符合《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中产生。第四条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业设置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商各行业主管部门议定。第五条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向社会公开征集。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第二章评标专家申请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招投标和评标知识,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无不良记录。(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第七条评标专家申报程序: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附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若有获奖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自身能力的资料复印件可一并附上。(一)单位推荐。由符合条件人员的所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企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统一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组织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就近到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四川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也可通过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系统在线填写。(三)《四川省评标专家申请表》应由申请人本人按川办函〔2001〕2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通知》规定要求填写,并报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送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三章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第八条对符合申报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人员,按其申请表填报的从事专业分别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第九条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成员统一进行最终审查。第十条通过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四川省评标专家条件的,参加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一条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第十二条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每3年对评标专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评标业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按规定参加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综合考核和继续教育,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可以续聘,每届聘期3年。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标准另行制定)。(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和四川省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网络终端(以下简称网络终端)进行投诉。(六)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相应的网络终端解答。(七)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给予的处罚提出申诉。(八)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个人信息提出补充或修改,经审核后更新。(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评为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书面说明。(二)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