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一1、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问1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2美国籍人爱默生根据来到中国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爱默生任教期满准备回国。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问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法是否正当为什么答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3、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回过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答: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问: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答: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