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容概要☆政策解读☆实际案例★权益维护分享核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公布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以前规定的不同一、扩大了适应范围在原来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之外特别增加了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女职工,包括女农民工。二、调整了禁忌劳动范围一是将禁忌劳动范围纳入的《特别规定》放在附录中加以列示,把原来的90年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由部办规章提高到行政法规层次。二是从实际出发对禁忌劳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一是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哺乳期保护,扩大了其禁忌从事的范围;二是与《劳动法》接轨,删去了已婚待孕期的范围。三是为促进妇女就业,缩小了经期禁忌劳动范围,有利于女性就业。三、规范了产假待遇主要的调整有三个:一个是大家最关注的由90天延长到98天。第二个是参照劳动部原来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通知标准,将女职工流产产假纳入《特别规定》予以明确。明确了流产产假,规定: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6周)产假。三是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生育或者是流产期间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单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是否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出规定,明确了支付途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以前规定的不同四、调整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这主要是依据改革的监督管理体制的新变化和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的新调整,《特别规定》对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做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规定了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有安监管理部门的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五、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义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相关培训,要遵循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以及要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同时明确对用人单位违反的《特别规定》行为处罚规定。此外,还增加了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以利于从源头上防止对女职工的侵害。立法的目的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用人单位的规定(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以孕28周为准)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对用人单位的规定(四)女职工生育待遇(一)1、产假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保胎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流产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晚婚晚育者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