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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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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doc

上传人:phljianjian 2019/10/28 文件大小:1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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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者:————————————————————————————————日期: 浅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褚宁刘光顺2010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0年3月16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司法解释一出台,便引起了强烈的反映。它的出现完善了多年来在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上的漏洞。笔者认为新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五方面的完善。第一,明确规定了专属管辖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解释明确了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系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有些法院认为,两个法条关于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管辖法院的规定产生了竞合,由此地方法院对此类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存在争议,对此****年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批复:关于铁路路外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属于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案件。由此可见,被害人或其家属有权选择管辖的法院,可以到铁路法院进行诉讼,也可以到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这使得部分基层法院也受理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由于管辖法院的不同,审判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往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人们更多地是选择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不是铁路法院,因为法院前面是“铁路”两个字,而不是“人民”。人们带有偏见性的认为铁路法院是铁路自己的法院,会更倾向于保护铁路方的利益,因此不会选择到铁路法院起诉,使得铁路路外人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有的在地方法院审理,有的在铁路法院审理。新的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确定了铁路法院对于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属管辖地位。第二,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加大了铁路方的责任。1、明确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虽然,铁路运输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原则。但是《铁路法》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加大了受害人的责任,这对充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障碍。适用《铁路法》的规定,受害人很有可能一分钱的赔偿都拿不到,这不仅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障,更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铁路运输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