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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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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docx

上传人:aihuichuanran1314 2019/10/28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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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2010年修正本)1996年9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第五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在本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七条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二章职责第九条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与除害防病工作;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开展检查活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等部门应当把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卫生基本建设(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期实施。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第三章管理第十三条全省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每年的四月份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城镇单位实行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和门内卫生制度。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活动,按照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县城卫生水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以普及卫生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