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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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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服务.doc

上传人:0640105 2019/10/29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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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服务.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服务指南设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豫政【2014】9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信政办[2016]82号)受理条件: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理部门: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审核审批部门潢川县生产救灾办公室,潢川县财政局。所需材料:个人申请、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低保五保特困家庭证明、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医保报销原件、相关照片、重大交通事故证明、乡镇(办事处)民政所调查报告等。办理程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每季度末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建作出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事项,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审批结束后应报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威胁、侮辱、打骂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