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一、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性质] 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质,是民事诉讼法的社会属性,是各种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具有的共性。[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诉的主体]就是指诉讼当事人。[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标的,又称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它又称为诉讼理由。[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变更之诉]即形成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受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调整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审判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结合。在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诉权(在诉讼法律关系中体现为各种诉讼权利)彼此对应,互相配合和制约,审判权和诉权有机地结合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中。[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诉讼行为具体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解决民事争议所进行的活动。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的诉讼法律后果,是由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状态[基本原则]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意味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使当事人在平等地位上展开对抗。[辩论原则]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称为诉讼上的辩论。[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人民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说服和疏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支持起诉原则] 所谓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以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