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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早期史论文,综合论文论文,论文.doc.doc

上传人:kisuamd347 2016/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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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产的早期史论文,综合论文论文,论文财产的早期史罗马"法学阶梯"在对各种各样的所有权下了定义之后,进而讨论"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凡是不熟悉法律学史的人,对于这些取得的"自然方式",似乎不致在一看之下就有理论上的或者是实践上的兴趣的。猎人捕获或杀死的野兽,由于河流在不知不觉中的淤积而在我们田野上增加的土地,和生根于我们土地上的树木,这些都是罗马法律家称之为我们可以自然地取得的东西。较老的法学专家一定曾注意到,这类取得是普遍地为他们所处的小社会的惯例所认可的,后一时期的法律家既然发现这些取得被归类于古"万民法"中,并把它们看作为最简单的一种取得,就在"自然"律令中给它们分配了一个地位。这些财产所受到的尊严性在现代时期正在继续不断增长,直至完全超过了它原来的重要性。理论已把它们作为它的美好食料,并使它们在实践上起着最最严重的影响。在这些"自然取得方式"中,我们有必要只研究其中的一种,即"先占"(Occupatio)。"先占"是蓄意占有在当时为无主的财产,目的(这是在专门定义中加上去的)在取得财产作为己有。罗马法律学称为无主物(resnullius)的物件--即现在没有或过去从来没有过一个所有人的物件--只能用列举的方法来加以确定。在从来没有过一个所有人的物件中,如野兽、鱼、野雞、第一次被发掘出来的宝石,以及新发现或以前从未经过耕种的土地。在现在没有一个所有人的物件中,包括抛弃的动产、荒废的土地以及(一个变例的但最为惊人的项目)一个敌人的财产。在所有这些物件中,完全的所有权为第一个占有它们、意图保留它们作为已有的占有人所取得--这种意图在某种情况下是必须以特殊行为来表示的。我以为我们不难理解"先占"有其普遍性,它促使有一代的罗马法律家把"先占"的实践列入"所有国家共有的法律"中,它有其单纯性,这使另外一些法律家认为它应归因于"自然法"。但对于它在现代法律史中的命运,我们是没有先天的考虑的。罗马人的"先占"原则,以及法学专家把这原则发展而成的规则,是所有现代"国际法"有关"战利品"和在新发现国家中取得主权等主题的来源。它们又提供了"财产起源"的理论,这种理论立刻受到欢迎,并通过这一种或另一种形式而成为绝大部分纯理论法律家所默认的理论。我曾说过,罗马的"先占"原则曾决定"国际法"中有关"战利品"这一章的要旨。"战争虏获法"中的种种规定,来自这样一种假定,就是敌对行动的开始使社会回复到了一种自然状态,并且,在这样造成的人为的自然状态中,就两个交战国而论,私有财产制度就处于停止的状态。后期论述"自然法"的著者竭力主张私有财产在某种意义上是他们所解释的制度所认可的,因此,所谓一个敌人的财产是无主物的假说,在他们看起来,是不法和惊人的,他们谨慎地把它污蔑为仅仅是法律学上的一种拟制。但是,当我们把"自然法"的渊源追溯到"万民法",我们立刻看到为什么一个敌人的财物会被看作无主财产,并因此而能力第一个占有人所取得。在古代,当胜利使征服者的军队的组织解体,并任令士兵进行不分皂白的抢掠时,从事战争的人们会自然地产生这种观念。可是,在最初,允许为虏获者所取得的,只是一些动产。我们根据一个可靠的证据,知道在古意大利,对于在一个被征服国家的土地上取得所有权,流行着一种很不同的规则,因此,我们可以猜想把先占原则适用于土地(这始终是一椿困难事)开始于"万民法"成为"自然法典"的时期,并且这是黄金时代法学专家所作的一种概括的结果。他们有关这一点的教条被保存在查斯丁尼安的"法学汇纂"中,这些教条无条件地主张,敌人的各种财产就交战的对方而论是无主物,而虏获者使敌产成为自己所有的"先占"则是"自然法"的一种制度。国际法律学从这些立论中得出的规则,有时被人诋毁为一种不必要的对于战斗者的残酷和贪婪的宽纵,但我认为提出这种责难的人,只是那些不熟悉战争历史的人,因此也就是那些不了解要强使人们服从任何一种法则是怎样一种伟大功绩的人。当罗马的"先占"原则被现代的"战利品"法所采用时,带来了一些附属的法规,使其执行得更加精确。如果把在格罗修斯论文成为权威著作后发生的战事来和较早时期的战争相比较,可以看到,一待罗马的格言被接受后,"战争"立刻具有一种比较可以容忍的性质。如果把罗马"先占"法律非难为对现代"国际法"的任何部分发生着有害的影响,则我们可以有相当理由认为曾受到有害影响的是国际法的另外一章。"公法学家"把罗马人曾引用于宝石的发现的原则同样地引用于新国家的发现,这样就生搬硬套地采用了与期待它担当的任务完全不相称的一条学理。由于十五世纪和十六世纪伟大航海家的发现,这学理被提高到了极端重要的地位,但它所引起的争端比它所解决的争端更来得多。不久,在最需要明确的两个问题上,发生了最大的不明确,即关于发现人为其主权者取得的领土的范围,以及完成主权者占有假定(adprehensio)所必需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