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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xc6688 2019/10/29 文件大小:2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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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再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工作,保证食品符合应有的营养品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营养标签的,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按本规范标示营养标签。卫生部根据本规范的实施情况,制定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食品品种和类型名单,确定实施时间。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的食品营养标签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食物营养特性的一种描述,包括营养成分、营养声称、健康声称。第五条营养成分指食物中含有的具有健康益处的成分。包括营养素、水分、膳食纤维及其它有效功能成分等。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的某一营养素标示营养含量和健康声称时,必须标示该营养素和以下四种营养成分:(一)能量;(二)蛋白质;(三)脂肪;(四)碳水化合物。第七条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营养标签上可以标示下列营养成分:(一)能量;(二)蛋白质;(三)脂肪(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四)胆固醇;(五)碳水化合物;(六)糖;(七)膳食纤维(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单体成分);(八)维生素:维生素A(β-胡萝卜素)、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维生素B1(硫***素)、维生素B2(核黄素)、维生素B6、维生素B12、维生素C(抗坏血酸)、烟酸(烟酰***)、叶酸、泛酸、生物素和胆碱;(九)矿物质:钙、磷、钾、钠、镁、铁、锌、碘、硒、铜、***、铬、锰和钼。标示上款营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营养强化食品还应标示所强化成分的含量。第八条营养成分的含量应当以每100毫升(ml)、每100克(g)和/或每份食品中的确定数值标示,可以同时标示所含营养素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第九条营养成分的定义、标示和数值的允许误差应符合《食品营养标签标示规范》的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装食品,可以不标注营养标签:(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二)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三)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四)现场制作的食品;(五)%以上的产品;(六)其它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做标签的食品。第十一条营养声称是指对食物营养特性的建议或说明,包括:(一)含量声称: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包括“来源”、“含有”、“提供”、“高”、“富含”、“低”、“极低”、“不含”、“无”或“零”等的声称;(二)比较声称: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物的营养素含量或能量值进行比较的声称。包括“减少”、“少于”、“低于”、“增加”、“加”、“大于”、“高于”等的声称;(三)属性声称:指对食品营养属性的声称,如“强化”、“多维”、“脱脂”、“瘦”等声称。第十二条营养声称的条件应符合《营养健康声称准则》第三部分的规定。第十三条比较声称中必须用倍数或质量百分数标示所声称的差异。所增加或减少的实际含量必须≥25%。第十四条比较声称中被比较的基准食物或营养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被比较的基准食物为消费者普遍认识,属于不同加工或形式的同种或同类的食品;(二)被比较的营养素仅指营养素参考值(NRV)中所涉及的营养素。第十五条营养声称的标示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虚假、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第十六条健康声称是指食物或食物成分与人体健康关系的建议或说明。包括:(一)营养功能声称:指某营养成分可以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生理功能作用的声称;(二)减少慢性病发生危险的声称:指食物或营养成分可以减少某种慢性病发生、发展危险性的声称。(三)其它功能声称:指食物或营养成分对人体正常功能有特殊健康效应的声称。第十七条标示营养功能声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声称的营养成分的功能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并具有营养素参考值(NRV);(二)产品中被声称的营养素含量显著,符合《营养健康声称准则》第三部分中相关营养素声称的含量要求;(三)符合《营养健康声称准则》第四部分规定的相关营养素声称用语要求。第十八条任何产品标签标示和宣传等不得对健康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和添加,或以任何形式图形、符号进行暗示或明示治疗疾病的作用。第十九条产品的健康声称用语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以便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食用。根据科学发展和实际情况需要,健康声称的营养成分范围和内容调整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和发布。第二十条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格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必须用一个“方框表”表示,营养成分表的方框可为任何尺寸,方框可设置为与包装的基线垂直。推荐的基本格式如《食品营养标签标示规范》第六部分的规定。(二)营养成分标示内容必须标于包装的醒目位置。(三)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