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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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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9/10/30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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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作者: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基础信用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测定其管理水平和履行能力程度的管理行为。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维护、信用信息审核录入、异议信息处理等工作。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与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和程序第六条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用信息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第七条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经营业绩、管理人员配备、社会责任等。第八条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建筑行业内奖惩记录、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等。第九条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民工学校、劳务用工等监督检查记录。第十条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日常服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良好或不良信用信息。第十一条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工作。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归集和记录的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形成对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第三章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第十三条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评价标准按信用主体的性质、类别,分别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将相关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基础信用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用信息和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直接进行量化评分;对信用主体的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用信息,先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评分,然后对信用主体的所有工程项目按倒权重计分法进行综合评分。第十五条同一评价指标按最高分进行评分,不得重复累加。第十六条在同一工程项目复查中发现信用主体仍未有效整改或存在类似行为的,扣分单项累加。第十七条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