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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定翻建房屋的楼枯顶加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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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unnwldv331 2016/1/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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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簿襄塾簿≯簿爹鬻黪黼蕊曩霹一攀黧囊鹣蓥赫j鞭磐羹夔出满嬲篓i蒸鬻i爹鬻嚣ANLlCANKA0印参厶牵j舀’1幺}】jl刀口姆£L登记为自毒所万权≯即建设用j引缀用地共同使用权万r捧w√厂,I/J羲甏~房屋翻建过程中;在双方j乙出资_次4生力建了两层房该行为经i巳了另方的建日使用权和楼顶空闽共j鼢共附有。jojj_|、i?一iiy、铡≯归属【案情】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叶秀凤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吴成功1992年11月17日叶秀凤之夫吴学中与吴成功签订份业产继承协议书约定吴学中与吴成功共同继承位于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路191号店铺楼间由吴成功负责拆除并安排承建至五层楼及办理有关继承权手续建成届楼店铺各得半间二楼及五楼归吴成功所有三楼由吴学中自资兴建归吴学中专权使用楼店铺分得的半及四楼吴学中应按实际建筑造价与被告结算款项付清后归吴学中所有否则由吴成功代管使用从签字之日起20年期满楼店铺半间及四楼应无偿归吴学中所有1994年2月吴成功申请翻建至七层经获批后进行了翻建1995年竣工(共建成七层)其中吴学中出资人民币4万元建造该楼第三层1999年吴成功申请办理产权登记2002年3月3日吴学中在香港病故2003年11月18日安溪县规划建设局为吴成功颁发了安房证凤城字第00016478号房屋所有权证确认坐落于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路191号的二四五六七层房屋为吴成功所有2006年安溪县规划建设局注销吴成功的安房证凤城字第00016478号房屋所有权证并重新颁发给吴成功安房证凤城字第00025449号房屋所有权证新证载明吴成功所有的房屋坐落于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路191号的二五六七层2007年4月13日泉州1市中级法院以(2007)泉行终字第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安房凤城字第00025449号房屋所有权证使该楼的房屋产权处于待定状态2006年原告叶秀凤诉请法院判令依据双方订立的业产继承协议书确认位于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街191号楼店铺半间及其第四层房屋属叶秀凤所有该楼房的通道属双方共有叶秀凤对该幢楼加建的六七两层楼房拥有半产权反诉原告吴成功反诉请求1判决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街191号四六七层楼房属于吴成功所有2如果判决部分房屋产权属于反诉被告叶秀凤所有叶秀凤应向吴成功支付款项20万元【审判】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秀凤之夫吴学中生前与吴成功等人签订的分割继承遗产的业产继承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协议履行根据该协议的约定由吴成功负责翻建至五层楼建成后楼店铺各得半间二楼五楼归吴成功所有三楼由吴学中自资兴建归吴学中专权使用楼店铺分得的半及四楼麟≥≥《参警j弘蓠;黪‘0;_麟鬻黧麟例考案参溺人民司法·案例22/,否则由吴成功代管使用,从签字之日起20年期满,一楼店铺半间及四楼应无偿归吴学中所有。因此。经审批后建成的楼房,一楼店铺属吴学中及吴成功共有,各得半间(对此吴成功没有异议);二楼、、四楼归吴学中所有。吴成功称叶秀凤夫妇至今未支付相应结算款且吴成功代管使用未满20年,吴学中不应拥有四楼的所有权。因双方至今对该建筑款未进行结算,业产继承协议书又未约定如未付清建筑款,四楼的产权就归吴成功所有。吴成功未能代管期满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