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作者: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一、总则二、专业人员三、资质标准四、资质申请与审批五、监督管理六、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活动。第四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级。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的业务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二、专业人员第七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是指经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的相关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类别和从业范围证书的专业人员。第八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分为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和责任监理师。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包括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应当参与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相关专业的初级技术职务。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实行责任监理师负责制。责任监理师对所负责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负有全面的监理责任,对文物安全和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第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从事文物保护工程监理管理八年以上; (三)主持监理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或者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监理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四)近五年内主持完成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者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的从业范围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五类。第十四条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原则、标准规范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课时。第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由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证书,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前款所指的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由国家文物局向社会公布。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组织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性文物保护行业协会颁发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证书。三、资质标准第十六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 (三)近三年内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5人;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2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 (五)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配置齐全。第十七条乙级资质标准: (一)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二)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 (三)近三年内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四)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3人;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1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