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私人侦探合法化问题探讨摘要:在私利救济缺乏规范的情况下,我国所谓的私人侦探业在法律的边缘快速发展。就私人侦探的发展现状出发,探求我国私人侦探的内涵,并将之与保安和律师略作比较,得出相应的总结。关键词:私人侦探;保安;律师;规范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6-0234-02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活动的丰富,公力救济的有限,私力救济的无力,致使私人侦探应运而生。1中国私人侦探的发展现状(1)私人侦探机构的发展情况。私人侦探是私家侦探的别称,私人侦探最先在欧美发展起来,1992年我国大陆出现第一家具有私人侦探性质调查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国家在2003年开始允许私家侦探注册商标。近些年私人侦探服务的市场需求不断增长。国内现有各种具有私人侦探性质的机构约3700家,从业人员有2万多人。但成为一种职业,私人侦探业目前还行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公安部在1993年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2002年8月,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专业户组织——尼斯联盟的要求,调整了商标注册范围,将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由原来的42类扩大为45类,允许注册类别新增了包括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和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2004年8月29日,全国第一家侦探公司——重庆邦德公司获得了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包含商标和标徽的“商标注册证”,但只是抢先注册了商标,并没有合法席位。近年来,私人侦探的市场在迅速扩大,私人侦探业发展飞快。但由于缺乏必要规范和有效监督管理,参业人员构成良莠不齐,这些反过来阻碍着私人侦探业的健康发展。(2)私人侦探工作风险。北京在2003年12月出现首例民间调查者在偷拍工作中被害的案件,黄某某是北京一家社会调查机构的调查员,受陕西韩勇9+9制药厂委托调查北京赵君的底细,在执行任务时,被调查对象发现,并被对方手下殴打致死。社会调查机构不是警察机构,私人侦探没有侦查权,有的仅是调查权利,没有警械警具,没有强制措施,一方面比起警察私人侦探自身要担负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私人侦探的调查工作,也给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带来不确定的风险。私人侦探的工作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限定,私人侦探只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很少像警察那样顾及社会公众的权益,虽然效率高但是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成都、武汉、南京等一些具有私人侦探性质的调查机构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了诈骗闹事,诱骗强奸幼女,暗中拍卖调查对象的家庭隐私、工作情报资料;委托人通过私人侦探拿到调查对象的不利材料。(3)界定私人侦探业的概念。通过对私人侦探现实发展概况的了解,不禁发出疑问,私人侦探到底是什么,从事什么样的业务。国外的私人侦探,是指受人委托,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各种公开或秘密的调查活动去获取各种情报或证据的个人或组织。“私人侦探”的称谓是从欧美传入,而中国现实存在的并不是正宗的私人侦探,由于社会的发展,国情的差异,再加上媒体的炒作,我们虽然沿用了“私人侦探”的称谓,但是我国目前的私人侦探是指除司法机关、律师以外从事非刑事事务调查活动的组织或人员。正如北京大学王教授所说,目前我国私人侦探只能从事非刑事调查,且其行为必须合法。我国的私人侦探没有国外私人侦探所拥有的刑事侦查权和秘密调查手段。目前我国大陆私人侦探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