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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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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1/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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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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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市场信用建设,引导道路运输企业诚实信用、规范服务,创造良好的运输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道路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包括经营业户,下同)在一个阶段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规费缴纳等情况的综合评价,用积分的形式体现并公示。第三条信用档案包括建档企业的基本情况(见附表1)和信用记录(见附表2)以及和企业经营状况有关的奖惩记录、监督检查记录、举报投诉记录、事故记录等。企业的基本情况由运管机构掌握,不向社会公开;企业的信用记录则由运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开,并进行信用得分排名(见附表3),发挥公示、提示、警示作用。第四条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是全省的道路运输企业,按经营业务的不同暂分为客运企业、客运出租车企业、旅游客运企业、汽车租赁企业、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汽2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场)、汽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等档案,建档企业按经营业务不同分别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互不影响。第五条建档企业实行代码制,由各市运管处(局)按编码规则(见附表4)进行编码后报省局确认。第二章考核的实施及程序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运管机构负责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考核具体工作由企业所在地运管机构的稽查部门负责。考核结果的公布权限:三级(含三级)以上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客运站、货运站(场)和一类维修企业、一类驾驶员培训企业,以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信用考核结果经省运管局核实后,由省局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其它道路运输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经企业所在市运管处(局)核实后,由市运管处(局)在全市范围内公布。第七条信用档案由考核部门负责记录和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汇总,得出考核结果;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7月1日到12月31日各为一个考核周期。第八条各建档企业每次考核的标准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信用总得分最高为1100分。企业信用得分不满700分的,为不合格;700分以上的,为合格。3第九条信用考核合格者,实行信用等级制:信用等级的划分,每年按考评分数进行,第一等级为信用A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5%确定具体名额;第二等级为信用A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10%确定具体名额;第三等级为信用A级企业,原则上按同类建档企业的15%确定具体名额。第十条信用考核项目分为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完费信用、信用表彰五个项目。第十一条考核实行积分方法,除了信用表彰一项可以视情况加分外,其他考核项目都是视情况扣分(见附表5)。第十二条经营信用、市场信用、服务信用、完费信用所需的材料由负责考核的运管机构收集;信用表彰所需的材料由各建档企业提供,运管机构核实。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建档机构应当及时收存。外地车辆被查处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抄送车籍地运管机构。第十三条各建档企业每月应将考核所需的材料如实报送所在地运管机构,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四条建档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于每年7月1—10日、次年1月1—10日,在96520网站上公示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第十五条被公示单位发现其信用考核结果有误,应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内,向负责实施信用考核的运管部门提出异议,由4该运管部门进行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由该运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上级运管部门。上级运管部门经过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认为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第十六条建档企业信用考核的最终结果,由考核部门在每年7月20日、次年1月20日公布在96520网站上。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信用考核结果,可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招投标、线路审核、企业资质评定、站级核定的主要依据。第十八条道路客运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线路审批和参加线路招投标,并对已到更新期的车辆自动停班,不予办理车辆更新手续。整改期满,信用考核还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某些线路(班车)停业整顿。(引用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下同)第十九条道路货运企业(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新增货运业务的核准。整改期满,信用考核还不合格的,其年审不予通过,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某些车辆停业整顿。第二十条出租车企业信用考核不合格的,给半年时间的5整改期,在整改期内,暂停审批出租车经营权或暂停参加出租车经营权招投标,并对已到更新期的车辆自动停运,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