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美国反规避措施浅析————————————————————————————————作者:————————————————————————————————日期: 美国反规避措施浅析小耘律师事务所李东霞(一)反规避措施的立法所谓反规避措施(anti-circumventionmeasures)是为了防止被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产品出口商利用海关税则的规定将其产品分解或改头换面或采取其它措施继续向出口国出口,以图逃避反倾销或反补贴制裁,而将正在生效阶段的反倾销或反补贴救济措施扩大适用于倾销或补贴产品的零部件或经改装后的产品。反倾销命令或反补贴命令的目的在于给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提供有效的连续的救济,使其免受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的不公平贸易行为的冲击。然而,在贸易方式或生产方式上的细小改变,无论是故意的或者仅仅是为适应瞬息万变的全球市场而作出的一种调整,都可能使一种商品超出反倾销或反补帖的命令以外。既然贸易和生产是流动的,那么一个命令的范围就并不必然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开始对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加以关注,在积极开展立法研究的同时,大力加强实践性应用,从而逐渐建立起一套较为复杂而全面的反规避措施。1980年日本向美国出口的电动手提打字机被征收反倾销税,为此日本将原出口产品改进为电子手提加记忆打字机,从而继续向美国出口。1987年,美国商务部对此作出裁定,认为电子手提加记忆打字机未包括在原申诉书所列的税则号之内,在美国海关税则分类中属于其它税则号,因此不在征税范围之内。1988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推翻了商务部的裁决,认为电子手提加记忆打字机应包括在原征税命令的范围之内,同样予以征税;1984年,美国对来自韩国的彩电进行反倾销调查后决定征收反倾销税。1985年,韩国将直接向美国出口彩电产品改为出口彩电的零部件(显像管和印刷线路板),再由在美国的子公司组装成彩电后在美国销售。为此,美国商务部认为,显像管和印刷线路板的价值虽然小于整台彩电的价值,但仍与彩电属于同一范围,因此决定将对彩电征收反倾销税的命令扩展适用于彩电的零部件上,即对零部件征收反倾销税。1988年贸易与竞争混合法(简称1988年贸易法)1321节增加规定了第781节“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命令的行为的防止”,对1930年关税法的第七部分作了进一步的修改。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议案进一步强化了这些反规避措施。为了杜绝外国竞争者通过改变贸易方式或生产方式来规避业已发布的反倾销或反补贴命令的行为,第781节包括了旨在防止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命令的四个条款,授权商务部对其发布的反倾销反补贴命令的范围加以界定。(二)反规避措施的内容一、在美国制造或组装的产品如果一项出口产品在美国被征收反倾销税,,出口商将生产该产品的零部件出口到美国,进行生产或组装成产品后在美国销售,商务部可以把这种在美国制造或组装的产品纳入原命令的范围。至于可否直接向零部件征收反倾销,第781节(a)则将“认定进口用于制造或组装命令所指商品的零部件是否应包括在命令的范围以内”,这一自由裁量权授予商务部。指出,如果商务部要认定上述零部件包括在命令的范围之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该零部件必须是从命令所针对的国家进口的;(2)在美国出售的成品的价格和进口的零部件的价格之间的差额较小。至于差额小到什么程度法律没有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