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基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经常性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和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镇直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管区或办事处及所辖行政村的主要负责人,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领导干部(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行政区域、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或者主管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以下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一)直接违反财经纪律、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法律、法规、规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二)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三) 重大经济事项违反民主程序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实施不当,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四) 其他由于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而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由于管理、领导不当,给所在部门、单位、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 因制度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所在部门、单位、村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三) 除直接责任以外其他应负有的领导和管理责任。第四条逐步建立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必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提拔、交流、辞职、免职、降职、退休之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先离任后审计。任中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者有关部门临时委托,在领导干部任期内,为监督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审计。应先审计在同一部门任职3年以上的、即将离任的或根据镇党委、政府要求需审计的部门、单位、村领导干部。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机关通过运用审计基本方法,对镇党委、政府交办和组织、纪检机关委托的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某些特定事项(如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村村通工程、涝洼地治理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村及个人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第五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办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保守秘密。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本辖区内的部门、单位、村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村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审计对象和内容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包括镇直属单位(镇直属部门、企事业单位、管区或办事处)、使用财政资金单位以及所辖行政村的主要负责人。第八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满1年,即可根据需要安排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重点审计后3年,涉及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延伸其它相关单位;任职时间不足3年的,审计全部任期。群众反映情况较多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根据干部监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