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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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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漫山花海 2019/11/2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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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85-09-10执行日期:1985-09-10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进行规划设计、基本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第三条  城建档案工作要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和基建、技术管理程序之中。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都应积极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全市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条  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都要按规定无偿地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任务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归口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六条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科技事业单位,隶属市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领导。经费由城市维护费列支。第七条  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提供档案、资料,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研究、汇编有关资料;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重要城建科研成果的鉴定;对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第八条  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并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及管理第九条  城建档案范围包括: (1)城市历史沿革、地名志、地形图、经济、人口、矿藏、水文、地质、地震、气象等方面的资料; (2)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方面的档案; (3)建筑、管线审批、房产管理、土地核拨及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方面的档案; (4)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力、电讯、路灯等工程建设方面的档案; (5)铁路、公路、站场、机场、地铁、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档案; (6)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纪念性和古建筑方面的档案; (7)要点工事、地下通道、隐蔽间、指挥所及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方面的档案; (8)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档案; (9)城市建设科学研究方面的档案。第十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城建档案,按“沈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见附件)执行。第十一条  凡属本市各个历史时期城市建设方面的档案资料,由市城建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第十二条  市属城市建设、管理单位,在一九六八年以前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要全部送交市城建档案馆集中保存。对一九六八年以后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按城建档案的范围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凡送交市城建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建筑物经改建、扩